行政执法扣押物保管费应当由谁承担

心若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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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在寄存与保管的合约关系中,寄存人需依照双方的约定,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具体来说,若寄存人未能遵循约定支付所需的保管费或其他额外费用,那么保管人则有权对所保管的物品行使留置权。当然,这一规则并非绝对,若双方有其他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照该约定执行。
在行政执法的场景中,当涉及到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时,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这些物品的妥善保管,任何使用或损毁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若因行政机关的疏忽导致损失,他们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行政机关有权选择委托第三方来负责保管这些被查封或扣押的物品,但第三方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造成物品的损毁,也不能擅自进行转移或处置。值得一提的是,由此产生的所有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条。

心若磐石 2024-08-03 08: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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