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叫员工“滚蛋”,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品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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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副总要求员工离职是否等同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探讨
尽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一旦“用人单位违反了该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照本法第47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要获得这样的双倍赔偿,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行为是否确实“违反了本法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民法通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它明确指出,“企业法人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此处所强调的,是企业法人应对“经营活动”担责,并未涉及到人事管理层面。
再进一步参考《民法通则》中的另一条规定:“对于那些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唯有在被代理人进行追认之后,被代理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那些未被追认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若本人知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某种民事行为,但并未明确表示否认,那么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得到了本人的同意。”
考虑到公司在副总做出越权行为时并不知情,且事中、事后都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当时的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被解除。所以,当劳动合同真正被终止时,其责任并不在公司,而是因为员工自己选择为了个人面子而坚持不再上班。
总的来说,虽然公司副总对员工发出了“滚蛋”的指令,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公司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真正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品味人生 2024-08-01 1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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