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笑对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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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在于确定某人是否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唯有具备股东身份,才享有在公司盈利时请求分红的权利,同时也需在公司亏损时承担相应的损失。在实际操作中,若某方仅为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者,这类投资者或许可以被称为“名义股东”,但他们并非法律层面上的真正股东,与公司之间并未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联系。因此,这类名义股东无法通过其经由胡某所做的投资部分来要求公司分配红利。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投资者可援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可以个人名义,基于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对公司发起代位权诉讼。一旦赢得诉讼,他们便可以要求公司在其权利范围内支付应得的红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笑对天下 2024-08-04 0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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