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否以登记资料非本人签署为由申请注销登记

最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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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以登记资料非本人签署为由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在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材料或采用了欺诈手段,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在极端情况下,如情节严重,公司登记可能会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然而,是否能够撤销公司登记,其核心在于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在实际操作中,即便公司登记材料中的签名并非真实,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同意成立公司,这种不真实的签名并不能推翻他们共同且真实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当公司登记完成后,如果股东们已经向公司汇款并且收到了公司分红,这些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公司登记的追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签名的真实性并不是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股东不能简单地以登记资料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为由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若提交虚假资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最远的距离 2024-08-01 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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