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争议如何判决

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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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有争议怎么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解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二、刑事案件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会怎样处理刑事案件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2)原判决量刑不当;(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对事实予以查清的。(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根据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三、发现刑事案件错判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规定,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提出具体意见,并附有关材料,转送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认为事实出入比较重大或者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转送原起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罪犯的申诉材料已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如无明确要求,则由执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意见和材料或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如认为原裁判正确,应及时答复执行机关或申诉人。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听泉 2022-07-13 04: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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