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将真品鉴定为赝品并予收购应当如何定性

烟岭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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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故意将真品鉴定为赝品并进行收购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此情形下,若行为人明知是真品而故意鉴定为赝品,以此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低价转让,显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诈骗罪。在此案例中,若真品的实际价值远超行为人支付的价格,且差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如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3. 具体案例分析:以明成化年间的文物被谎称为民国文物为例,若行为人因此导致对方误认,并自愿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如1000元)转让价值万元以上的青花瓷碗,此行为显然已触犯诈骗罪。这不仅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对方财物,更因为其通过虚假鉴定这一欺诈手段,使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处分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故意将真品鉴定为赝品并予收购的行为,若符合上述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及数额认定标准,应当以诈骗罪进行定性。这不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原则的维护。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烟岭寂静 2024-08-01 0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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