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减刑假释一审是哪些,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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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7]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出台《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8]全文内容编辑【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4〕5号【颁布时间】2014-4-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茉莉清茶 2022-07-24 15: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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