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是什么

收敛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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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离婚案件均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与解释三均对此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房产的分割都处于模糊状态。本文章就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具体分析,阐明其具体适用规则。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在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时适用,即夫妻购房,父母出资,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不是借款关系一般都认定为赠与。

收敛野心 2022-06-16 2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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