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它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

怡然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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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我们在这里穿插一个概念,责令限期拆除它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定义之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在行政诉讼里面它的范围是很广的。各个法院的判决,关于行政限期拆除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判决的内容也各种各样。

我们先看一下,关于限期拆除法律的具体规定,首先在《行政处罚法》现在的第28条,原来的第23条。法条没有变化,修改前和修改后都有,只不过是第几条发生了一定的变动,这里边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个法条修改前和修改后都存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法条,相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四川省主管部门请示的一个答复,在这个答复里就明确了根据《行政处罚法》原来的第23条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限期责令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实施《城市规划法》(现在叫《城乡规划法》)责令限期拆除,它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在《土地管理法》它属于法律了,第83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复议、诉讼等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又明确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它是指行政处罚,所以通过上面的行政处罚法答复,还有《土地管理法》就已经发生了矛盾,责任限期拆除是不是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认为是,答复认为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又不是行政处罚,现实也有很多的争论。

所以,刚才也讲到判法是不统一的,虽然现在也没统一,不知道新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会不会有一个统一的认定,但是,相关部门的答复还一直存在,没有撤销,没有修改。个人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应当是行政处罚。这个答复有一些和我们现行的法律相矛盾,因为里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实施《城市规划法》里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

但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法》原来的第23条,现在的28条它也是存在的,为什么它一直存在,在《城乡规划法》里面限期拆除,就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在《土地管理法》里面就理解为行政处罚矛盾吗?是矛盾的,因为《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理解就和《土地管理法》是相矛盾的。我认为这是其中一点。

怡然似梦 2022-06-16 20: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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