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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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怎样的(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请求复审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请求复审,应当提交规定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查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补正,期限届满没有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与请求书一同递交,并与说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得到复审委员会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没有陈述意见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删除回忆 2022-07-12 0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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