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有哪些义务
(一)四遵守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
3、服从管理。
4、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二)六要
1 、要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与武装警察的看管。
2 、要如实交代问题,揭发同伙,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
3 、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4 、要搞好个人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5、 要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6 、要及检举,揭发同监室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一切言行。
(三) 七不准
1、不准互相交谈案情,传受犯罪方法,教唆和怂恿他人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2、不准散布反动言论,搞封建迷信活动。
3、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欧,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4、不准起哄闹监,喧哗吵闹,聚众资事,习拳练武,纹身,赌博,制造和私藏危险物品。
5、不准抗拒管理教育,装病和自伤自残。
6、不准毁坏公物,以及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7、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窃公私财务。
在押人员有哪些权利:
(一)政治权利
1 、选举权。
2 、宗教信仰自由。
(二)人身权利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人格权。
(三)民事权利
1 、财产权。
2 、婚姻家庭权等。
(四)诉讼权利
1 、辩护权。
2、 上诉权。
3 、申诉权。
(五)其它未被限制的权利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程序:
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
根据该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此看,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多个机关参与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平和正义,而非提供踢皮球的借口。每个机关部门都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和信息公开,否则都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