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制是怎样的?你们可以帮我吗?

胡渣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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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现状是:第一,基层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质结构的组成不合理,还要承担大部分的案件审判,难以符合现代审判的精神。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我国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层法院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大部分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使到当事人的正义需求的具有程序局限性。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第一,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第二,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第三,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工作的负担,从而集中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③]如果当事人通过两审终审的结果还是不满,这样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增。两审终审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于是再审程序就不断地上升了。但实际操作表现正是如此,例如2000年的全国再审收案的民事案件是83201件,2001年全国再审收案的民事案件是82654件。[④]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以上。[⑤]从图表的分析可知,从表面上,再审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二审终审制司法审判任务十分艰巨。但是从图标分析可以看到正反两方面的问题。从积极的一面是:(一)表明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二)表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市场的扩大,可能导致法律职业市场向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胡渣熟男 2022-07-29 1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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