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瑕疵担保责任

北国梅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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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贷款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物的,债务人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保护担保物的义务,如果担保物在转移给债权人后,债权人保管不当造成有瑕疵的债权有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瑕疵担保责任,那么用益物权瑕疵担保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三、用益物权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该项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向买受人追夺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责任;如无约定,出卖人只承担一般责任,即返还价款,买受人有损失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出卖人的这一担保责任被称为追夺担保。(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1、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3、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4、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二)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指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合法的权利”不一定非所有权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卖处分权即可;2、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3、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用益物权是属于一种权利,所以用益物权瑕疵担保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北国梅兰花 2022-06-16 16: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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