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能否支持?

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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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两项条款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第47条,当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此外,第85条进一步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条款给予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将会介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未足额的部分;若逾期仍未支付,则用人单位还需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在劳动关系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种情况:即使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了字,并已经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但如果他们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追讨差额的权利,且之前领取的补偿金额低于法定计算标准,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补足差额。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5条。

隐心 2024-08-06 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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