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开庭有律师的优势
发了这么多关于婚姻案件的知识,今天就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也让大家看看律师的作用,在一场诉讼中,最重要的可能有人会说是证据,因为打官司就是大证据嘛!但我想强调的是其实诉讼思路也是相当重要的。下面,我们就以一起案例说明。
这类案件是时下很常见的一种离婚案,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在无法弥合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离婚,结束这段没有希望的痛苦婚姻。
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毫无例外的是,也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两大主要问题。夫妻双方都请求取得对女儿的抚养权,原告请求获得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双方律师针对这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庭前的走访调查取证、庭上针锋相对的质证等。案件看似问题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下面就几个焦点问题作简单介绍和深人讨论。
第一,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夫妻双方都争取对女儿的抚养权,而夫妻双方在教育程度、生活条件、道德水平各方面都相差无几,法院依据法律很难明确区分两人在对子女抚养教育上更有利的是哪一方,究竟该将美美判决给谁抚养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原告律师的应对过于自信轻敌。她的辩论思路局限于,美美年纪尚幼,随母亲生活是实践中常见的判决惯例;而且法官也是女性,从性别角度上考虑,法官也会更倾向于将女儿判给原告。于是在举证这一环上,原告律师没有提供太多充分的事实证据,可以令法官相信女儿跟母亲生活更有利。相对应的,表面上看,被告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处于劣势,但通过被告律师的有效举证,却完全克服了这个弱势。
首先,被告提出:自己在收人上略高过原告,支付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完全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将女儿判决给自己抚养,原告也可以不用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减轻原告在离婚
之后的经济负担,表现出对原告的照顾。
其次,被告提出了很多思想道德方面的证据,包括优秀员工荣誉证书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证明,特别是后者,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子女教育上更懂得人文关怀的优越性。除了以上的证据之外,被告还作了被告父母的调查笔录,表明被告的父母退休有时间照顾孙女,有爱心陪伴孙女,有照顾孙女的经验,并十分愿意照顾孙女。在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进行的充分而有利的举证,令法官不得不相信被告本人及其周遭的环境和亲人的因素加在一起更有利于美美的成长教育,将美美判决给被告抚养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二,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接下来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财产分割,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涉及标的额较大的夫妻财产。
首先,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钱购买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产A,已支付首付款;以及被告经营的公司投资款平均分割。针对此款项,原告提出了相关该项支出存在的证明。
对此,被告一一认可,款项的确存在。但被告又举证证明上述款额有些不是属于其个人行为,有些款额已经不存在,被用于清偿债务了。
比如上述购买房产的已支付款额是借款,并有借条和证人证言。
至于被告经营公司的投资额,公司已亏损殆尽,并有公司财务报表为证。
其次,原告请求被告婚后购买的房产,被告已举证证明该房由其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出资,并得到家人的大力赞助,且现在系被告父母在住。
从本案件的操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一个案件的处理,操作思路和策略设计是至关重要的。诉讼技巧的恰当适用,可以令整个诉讼过程得心应手。
事实也许并不是像判决书中反映的,但是这纸判决书却一锤定音地结束了夫妻两人的长久纷争。
也许我们会觉得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都是婚姻关系中的被动者,但法不容情,只要在法律面前没有找到救济,就只能沉默收场。因此,对于律师而言,不仅精通法律条文,而且在实战中更要注重诉讼的策略和技巧的应用,才能真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愿大家的权益在法律面前可以得到保护,自己实在拿不准的建议找律师问问也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