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被执行后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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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处决可以通过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可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所执行死刑。命令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对罪犯进行验明,询问是否有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实施前,如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处决应当公开,不得向公众公开。行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作笔录。交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死刑。行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执行完死刑时,由法医确认罪犯确实死亡后,当庭书记员作记录。交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前、执行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行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下列事项:(一)对行刑人的遗书、遗言记录、如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应及时复审,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与此同时复印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抄送有关机关;㈡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如有火化条件,应通知其骨灰领取。逾期未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死囚尸体或骨灰的处置,应记录在卷内;(三)国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节、领馆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新情况出现时,刑事案件中,如果有证据或认定以前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则即使正在执行,也可被停止执行。但是事后应当立即上报批准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即最高法律或高级人民法院,由其依法裁定,以确定是否确实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空人空心空世界 2022-06-14 06: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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