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笑谈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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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框架内,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大致可划分为如下几类:一是生产与销售未达到安全基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二是生产与销售含有毒性或有害物质的食品的犯罪行为;三是食品监管过程中的失职犯罪。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及预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其他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这些职权。
在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时,《食品安全法》特别构建了一个双向移送机制,该机制突出了刑事追责优先于行政追责的原则。具体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必须依规定及时将案件转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查,若确认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转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由这些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了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资源,公安机关在需要时,可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或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这些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法律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食品安全法》

笑谈风云 2024-08-04 14: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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