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败诉后执行不能可否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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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败诉后无法履行赔偿责任时,是否能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八十条,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该规定明确指出,如果被执行的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债务,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其开办单位在设立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之后抽逃了注册资金,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变更或追加该公司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这意味着开办单位需要在其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的部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赔偿。
简而言之,当公司无法执行赔偿时,如果其开办单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行为,那么开办单位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确保赔偿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喜欢装点糊涂 2024-08-01 1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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