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骑自行车撞到了人,请问自行车交通肇事怎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5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以专节对非机动车作出了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其中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60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置于同等位置,使其与机动车一样也可以成为造成交通事故,具备了构成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说,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其在实施交通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后果严重,都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和杀人罪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后者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特定是指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指向行为人所能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有时候是有意追求的个别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不特定是说行为人在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浸权事实发生之前,对于其侵权行为所伤害的具体的人或者财产是无法预见的,更不可能是有意追求的。在本案中,郇某在赴市郊郊游的途中,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对于将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导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的侵害,不可能有所预见。其抢越交叉路口,无视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履行对路面情况相当注意的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侵害的正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利。以上便是“自行车交通肇事如何认定”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