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孩子改名换姓不影响抚养费给付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民白文水发现,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前妻李晓华将两人所生的孩子“改名换姓”,为此他拒绝为孩子支付抚养费。(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孩子被单方面改姓名后,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做法合理吗?
2010年4月,白文水与李晓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男孩,起名白刚。2014年,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以感情破裂为由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白刚随李晓华生活,白文水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此后两年,白文水一直如约向前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今年3月,白文水得知李晓华已和他人登记结婚,且儿子的姓名已经由“白刚”变成“石涛”,也就是随现在丈夫的姓。
白文水当即要求前妻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白文水拒绝支付抚养费。6月2日,李晓华将前夫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法院调解,白文水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以案说法:
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某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行为,被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丁某说,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所以无论姓氏是否变更,白文水均需承担抚养儿子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