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

淡然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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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的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笔者认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设立,不仅仅是对取保形式的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规定方面的重大突破,也实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逐步与国际通行的司法惯例趋同与衔接。在实践中,由于刑诉法对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和笼统,人们对该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认识和操作经验,对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讨论颇多。为此,笔者专题就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进行阐述,以期与司法界同仁共同探讨。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概念与沿革(一)概念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概念可看出,该项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以提供财产担保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2、有权提出适用保证金的主体为司法机关。3、保证金的适用对象是刑事诉论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4、适用的时间可以发生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的不同阶段。5、适用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6、担保财物的性质仅限于货币,而不得以其他财产形式替代。7、保证金的退还或没收规定兼有担保、警戒和惩罚三重属性。(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沿革在普通法系中,保释是指以向法官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付款保证书为条件,而将处于羁押状态下的人释放的一种措施。该项法律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在实行“人保和财保”双重保释制度的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提供财产担保而获得一定期间的人身自由始终是取保候审的主要形式。如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62条规定:1、担保可以用储存的现金或证券,可以用财产作为抵押或者可以请出适当的人为保证人。2、审判官可以斟酌决定担保金额和担保的种类。再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5条在规定保释金制度外,还规定“裁判所认为适当时,可以将羁押中的被告人委托于其亲属、保护团体及其他人”。由于受大陆法系法学思想的深刻影响,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刑事立法中也基本沿袭了德、日等国家在取保候审形式方面的做法。

淡然一笑 2022-05-11 1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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