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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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楼上~国家对于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相关介绍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执行规定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承担
(1)执行规定76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2)执行规定77条: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
(3)执行规定78条:企业法人分立
(4)执行规定79条:分支机构
(5)执行规定80条:开办单位问题
(6)执行规定81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专利侵权中的例外
《专利法》第47条也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留下 2022-07-17 09: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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